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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9 13:56:57 | 浏览次数:


一、参(续)保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二)已参保居民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统一办理续保登记,无需个人办理手续。其中,2017年度,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统一按“老年居民”身份办理续保登记。
(三)下列情形,需个人办理验证或申请:
1、2017年度,年满22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需携带相关学籍证明在2017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按“学生儿童”身份办理2018年度续保验证;未办理的,按“其他居民”身份办理续保登记。
2、参保居民需停止居民医保的,应由本人或亲属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在2017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停保申请手续;未办理的,将视同参保,正常续保收费。
二、缴费
参保居民在2017年12月25日前,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缴纳2018年度医保费:
第一种是网上缴费。通过“我的南京”APP智慧人社板块,“支付宝”城市服务板块,以及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按规定标准直接缴费。
第二种是委托工商银行代扣代缴。按规定缴费标准将医保费存入本人已建立居民医保代扣关联关系的工商银行卡中,由工商银行统一代扣。
第三种是直接到工商银行柜面缴费。凭参保人“南京市民卡”或《参保登记表》到市内工商银行任意网点柜面直接缴费(少量非现金业务网点除外)。
三、缴费标准
(一)老年居民400元/人.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缴1050元/人.年);
(二)其他居民480元/人.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缴1050元/人.年);
(三)学生儿童150元/人.年(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四)参保居民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四、相关规定
2017年12月25日前,参保居民按规定参保、缴纳医保费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逾期未参保、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不享受2018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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