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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开业补贴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31 10:57:36 |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入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规范做好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开业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贴条件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2018年1月1日后,首次在宁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担任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主。申请人全职创业,未在自身创办实体外单位就业参保。

二、补贴标准

开业补贴标准为一次性每人2000 元。同一人、同一创业实体只享受一次。

三、补贴申请

(一)开业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及无法通过系统申报的可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申请人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 -智慧人社-开业补贴中完成实名注册、业务申请、电子钱包开通等流程。

(二)通过系统后台接口,与工商、教育、社保信息比对,对申报人信息进行初判,并通过系统提示验证信息,反馈审核状态。

四、受理与审核

(一)注册(地)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开业补贴的受理、初审工作,对申报信息进行人工核验。核验内容为:

1. 根据工商系统,查验注册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2. 根据教育系统,查验学历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 根据社保系统,查验申请人是否在其他单位参保就业。

(二)市人社部门按月进行批量审核,履行报批流程。

(三)市人社部门汇总审核结果,将拟补贴情况及相关信息按规定反馈市财政部门并通知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区(园区)人社部门及时将信息反馈区(园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五、补贴发放

(一)审核通过后,开业补贴将发放至申请人“我的南京”手机APP 电子钱包账户(港澳台人员无法注册电子钱包的,发放至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二)开业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注册(地)所在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其他区(园区)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承担50%。江北新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六、其他要求

(一)申请人申请时需在网上提交信用承诺,如有隐瞒、伪造信息,涉嫌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政策享受资格,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并依法纳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市、区(园区)人社部门要对系统信息按申报期进行必要核验。

(三)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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