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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发布时间:2014-12-30 19:52:28 | 浏览次数:


【导语】:从2015年1月起,调整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再“升级”。从2015年1月起,调整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对个人负担部分予以救助。其中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从个人实际负担的55%提高到60%,年度医疗救助从2.5万元提高至3万元。

低保人员住院医保报销后,还能救助60%

新出台的《关于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规定,明年起,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60%给予救助,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3万元。边缘困难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60%给予救助(目前是55%比例的救助),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1.5万元(目前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25万元)。

比如,低保户王奶奶参加了南京居民医疗保险,因阑尾炎开刀住院,医疗费用共计1万元,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大概有3000元,那么还可以享受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这意味着还能再报销1800元,实际个人只掏了1200元。

低保对象无需申请,救助直接与医保同步结算

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到医保定点医院,持市民卡就医,方可享受医疗救助。

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实行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无需申请,在住院或门诊大病基本医保结算时,医疗救助金直接扣除。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或门诊大病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保结算后,凭本人身份证、医疗费用发票(明细)到所在街道社会救助中心提出申请,街道社会救助中心受理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以现金方式发放医疗救助金。

如果因特殊原因造成的未实现同步结算且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医疗费用,可向所在街道社会救助中心申请手工结算救助,手工结算的救助金与同步结算的救助金都累计到年度救助总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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