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原因调岗工龄应合并计算 |
发布时间:2015-11-18 09:09:54 | 浏览次数: |
李峰于1996年9月进入如意公司从事眼镜装配工作。2011年12月,李峰从如意公司离职,如意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2012年1月1日,李峰进入三水公司从事老花镜装配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依旧在如一公司公司。如意公司庆典特刊大事记中曾记载:2008年4月,三水公司设立。2014年2月12日,如意公司因与三水公司合并而注销,所有债权债务由三水公司承接。2014年4月10日,三水公司以李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2014年6月4日,三水公司报警称公司半成品镜片被故意损毁,但警方并未立案。
2014年7月6日,劳动仲裁委裁决三水公司向李峰支付赔偿金9033.2元。但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峰认为,其从如意公司进入三水公司工作是被原公司安排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都不变,两公司是关联公司。其2011年辞职是虚假辞职,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因此,在计算工作年限时,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三水公司辞退其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三水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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