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
发布时间:2015-09-10 20:08:49 | 浏览次数: |
案例回顾:
方某于2010年1月1日与A公交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交公司招收方某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方某每月工资2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400元,岗位工资300元,服务工资100元,安全工资200元。合同期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0年3月10日11时许,方某驾驶A公交公司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终点站时,A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至从车窗爬进车内,从方某后座处收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总额中缺13.5元。同日,A公交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方某作出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方某不服,于3月13日向公司申请复议,然未果。同年4月13日方某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本案的关键是A公交公司对方某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着重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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