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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发布时间:2015-07-07 20:10:15 | 浏览次数:


案例回顾:

马某系A单位工人,2010年8月28日,B单位经与A单位协商,将马某借调到B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届满,借调期间,马某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B单位依据马某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标准向马某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2010年底借调合同期满后,马某原工作单位与B单位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马某继续在B单位工作。B单位给马某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职工标准进行了发放。期间,马某曾就自己工作调入B单位的问题与B单位有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2011年10月,马某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马某进行安置。2011年12月1日,B单位下属的工作部门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但对该公司职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B单位管理)成立。马某也随原工作部门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2011年12月底。2011年12月,B单位以马某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B单位又无法将马某调入为由通知马某停止工作,并于2012年1月10日向马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

本期问题:
1、马某能否要求B单位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
2、马某能否要求B单位一次性支付借调合同到期后的养老保险金及相应的医疗保险?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

1、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B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马某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B单位又无法将马某调入为由通知马某停止工作”不成立;

2、可以要求支付2011年10月后保险费用,分析如下:

(1)阶段1: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0月,借调合同结束后,因马某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和B单位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此期间B单位无需为马某缴纳社保。

(2)阶段2: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10日,此期间因马某原工作单位破产,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之后与B单位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此期间B单位须按法律为马某缴纳社保,可以向B单位要求支付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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