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
发布时间:2017-09-07 13:18:15 | 浏览次数: |
【基本案情】
李某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5月14日,李某向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遂因此诉至法院,而公司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审理结果】本案李某时至2012年5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嘉定工伤纠纷代理律师 【建议】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在实操中往往会遇到争议,因为“知道并应当知道”带有一定主观性,但不论企业还是员工都应增强对诉讼时效的意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在法定失效期间内及时申请仲裁,若被认定超过法定时效期间,相关的合法权益将不受到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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