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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和服务协议纠纷
发布时间:2014-11-18 20:21:12 | 浏览次数:


案例:张某于2010年4月1日至A公司入职,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年6月份,张某按公司要求前往美国参加1年培训,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服务协议,协议中规定违约金2万美元。服务协议上没有注明培训的具体费用,只写了培训费用总额为2万美元。2013年3月底,张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经过讨论,认为张某工作能力不强,于是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且鉴于张某尚有剩余的服务期未履行,公司要求其返还剩余服务期的相关费用。张某当即表示不同意,并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服务期结束,庭审中补充要求公司出具2万美元培训费用的具体明细。

案例分析: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1、未列出具体培训费用的服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公司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3、公司主动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后,是否可以向劳动者追索剩余服务期未履行的违约金或者赔偿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我们认为:只要公司在庭审中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司确实将2万美元的专项培训费用于张某的专业技术培训。这些证据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点,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该点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所谓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的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只要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对价,是否要求劳动者完全履行该服务期则成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而非单位的义务。我们认为,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其次,《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违约责任的规定,其中只提到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内容。可知,服务期的约定,只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不约束单位,应当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放弃。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合法的,劳动者无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直至服务期结束。

既然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未履行服务期的相关费用呢?针对此争议我们认为,公司主动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这种情形下结束服务期,并非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

因此,公司无权向劳动者追索剩余服务期未履行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建议:最后,提醒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公司在签订培训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内容:1、培训协议中应当列明专业培训的具体费用,并保存好相应的培训费用单据;2、尽量不要约定过长的服务期,一般以3-5年较为适宜。同时还要明确服务期的起算时间;3、公司最好在《培训协议》中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发(2004)4号)第三条规定,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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