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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11-15 10:44:37 | 浏览次数:


案件简述

2013年2月25日,孙某某入职北京宜行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孙某某的岗位为代驾司机。2014年3月26日,宜行公司解除与孙某某的合作协议。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孙某某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宜行公司:1、返还克扣手机折旧费1190元、2、返还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7日的工资2600元、3、返还工装费100元;4、补缴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7日的社会保险;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孙某某与宜行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裁决驳回孙某某的仲裁申请。孙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期间,孙某某主张其与宜行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工作服、工牌、工作用手机的照片、解除合作协议、银行对账单、单位介绍信、代收个人所得税的收据、《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宜行公司主张双方为合作关系,并提供了《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孙某某主张其与宜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且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并认为作为劳动者一方已尽到最大程度的举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主要考虑如下因素:(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宜行公司向孙某某提供代驾信息,孙某某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收取代驾费用,宜行公司从孙某某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信息服务费用,孙某某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其工作报酬亦非按月从宜行公司领取,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孙某某基于其与宜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起网络预约平台与其下属的驾驶员之间劳动关系确认案件,虽然其形式仅局限于代驾服务,但这也已经为发展迅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模式作出了引导。在互联网发展日益兴旺的当下,软件的发展也日新月异,驾驶员与网络预约平台究竟是不是劳动关系也逐渐成为热点问题,其实它受人瞩目的原因在于专车预约平台与司机间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各方的权益,并引申出如司机被认定为劳动者后应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赔偿责任承担、所得按工资而不按是劳务费纳税等问题。

事实上,除去代驾这种方式,目前市场上还涌现出许多其他形式的用车服务,如滴滴顺风车、神州专车等等,每一种网络预约用车都有着各自的运营模式,都处在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灰色地带,而这些都是网络预约用车所亟需整顿和规制的空窗。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用工主体适格的情况下,要同时具备或全部满足上述法律要件,才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按照双方签订《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的约定,宜行公司向孙某某提供代驾信息,孙某某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收取代驾费用,宜行公司从孙某某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信息服务费用,孙某某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其工作报酬亦非按月从宜行公司领取,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法定确认劳动关系的特征,法院据此作出的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正确的。

代驾,顾名思义就是当车主不能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主的车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代驾的种类也很多,比如有酒后代驾、旅游代驾、商务代驾、长途代驾等。不可否认,日常生活中我们选择代驾服务快捷省时,既解决了出行的难题,又避免了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悲剧。然而,代驾行业本身也是法律管理盲区,处于无主管单位、无准入门槛、无统一标准的“三无”行业境况。在管理上,代驾营运行为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对于代驾司机也并没有像出租车司机一样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以及监督管理,整个行业运营以及司机甚至处于法律规范或者监管的空白,使其营运行为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和隐患。

在用车风险日益加剧的当下,对用车人即广大百姓来说,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保险问题;对公司而言,也需要提前划分责任,以便于事后的责任分担。在此,我们提出以下两个方面建议:

1.应签订代驾服务合同,明确代驾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目前存在许多代驾公司履行代驾服务时不签署代驾服务合同或者代驾服务合同内容不合理等情况,极易导致矛盾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代驾服务合同供代驾公司参考,以规范服务流程,减少争议。

2.建议通过“代驾综合保险”分散事故责任风险。交通事故后果的严重,损害赔偿的金额甚巨,即便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但超出保险范围的情况常有发生,因此,引入“代驾综合保险”以分散风险实属必要。在保险内容上,应将消费者损失及代驾驾驶员人身安全纳入考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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