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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可休息的值班可否算作加班?
发布时间:2017-01-19 10:47:24 | 浏览次数:


孙某2011年1月5日入职某幼儿园,担任门卫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4日为期四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孙某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基本工资1500元+值班费500元),其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到12点,下午2点到5点。由于幼儿园的特殊性,孙某除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外周一到周五需要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可以休息,值班室配有床铺,且值班期间不需要巡逻,只是有意外事件发生时需要及时通知园领导。孙某于2014年5月因个人原因离职,其认为在职期间每周法定工作日均24小时值班,幼儿园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延时加工资。孙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供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2011年1月5日至2014年4月30日延时加班工资556123.45元。某幼儿园辩称:孙某每周的工作时间并没有超过40小时,且幼儿园亦保障了孙某每周休息一天的权利,孙某在值班期间可以自行休息,值班不应算作正常工作,故不同意向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案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劳动者针对其存在加班事实的主张应负有举证的责任。在本案中,双方认可孙某的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到12点,下午2点到5点,其余的时间均为值班。庭审中,幼儿园主张孙某每周工作时间均不超过40小时,且每周确保其休息一天,孙某虽然存在值班的情况,但值班期间可自行安排休息,不应算作正常工作的时间。孙某主张其值班期间仍在岗工作,未就起其主张提交证明予以证明。仲裁委认为,孙某对于值班期间其仍从事正常的工作范畴负有举证的义务,但孙某未就其上述主张举证,且孙某每周的工作时间均不超过40小时,对于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值班,幼儿园一方面支付了相应的值班费用,另一方面也给予了充足的休息时间,故对孙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孙某的工作年限已经超过了三年,且确实为其工作付出了很多,经仲裁委调解,最终双方已调解结案。

我国的众多企业中存在着大量员工值班的现象,但具体应如何区分值班与加班?值班通常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为其安全、防火、防盗或其他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安排本单位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看门、接电话等非生产经营性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者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一般不予支持。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单位的要求或者根据工作的需要,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之外继续从事生产劳动而提供工作的行为。

加班和值班的最大区别在于,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之外继续从事的生产劳动是否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如果属于,则应当认定为加班,反之认定为值班。所谓的正常的工作范畴,是指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工作基本相同。如认定劳动者为加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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